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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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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 发表于:2008-8-21 9:49:50
我的朋友姚某受雇于黄某的一家搬运公司,一天在搬运工作中,由于工友李某搬运不慎,致使姚某被倒塌的货物压伤昏迷,后经抢救无效去世。请问,黄某和李某如何对姚某的去世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员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黄某作为雇主对于雇员姚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原告既可以基于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被告黄某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侵权第三人李某和雇主黄某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其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被告李某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黄某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某追偿。

姓名: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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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发表于:2008-2-29 12:04:42
给位律师你们好!
我有个问题想向你们咨询下,我现在未婚,但是去年和男朋友一起出钱买了一套房子,签购房合同的时间是签了我的名字没有签他的名字,房子价值19万,我们家出了11万,其他的8万为我和男朋友共同出的钱,我们前一段时间订婚了,但是还没有领取结婚证,今年11月交房子,如果到办房产证的时间我们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房产证就不可以落他的名字,如果我们结婚以后婚姻出现问题离婚的话房产是任何分割的?

管理员回复:
回复: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对于您的问题,关键就要看该房屋是否为您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就您所述的情况,由于你们购房时所支付的房款是婚前您父母、您和您男朋友用个人的财产共同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房产应为您和您男朋友共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购房时,您和您男朋友未领取结婚证也没有约定该房产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共同共有,因而你们对该房产的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你们婚后出现离婚,则该房产的分割应按照购房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地方,您可以直接打电话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告诉您如何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我们的电话是:0692—2105106(潞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最后,祝您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姓名: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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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发表于:2008-2-26 11:16:12
问:前几天,我仓促中看中了李女士的房屋,当天就通过中介公司和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20万,然后去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就在我去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这套房屋已被某法院查封了,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该如何解决此问题?

管理员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对于您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中介公司在其中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向买房人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解决问题,第一种方法是卖房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为要过户的房屋解封后,双方可继续交易。第二种方法是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你可以要求李女士返还20万元首付款及赔偿款,如果李女士无力偿还,你可参加房屋拍卖,用拍卖剩余的款项偿还你的首付款。第三种方法是你可以和法院协商,变更被执行人为自己,法院解除查封,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后将银行放贷的款项支付给法院。

姓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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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发表于:2008-1-31 10:03:37
我想买地建房,最近听说芒市城郊结合部有片土地要出租,租期是50年,经打听,这片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是集体土地.想向你们咨询一下,租用这样的土地建住宅合 法吗?有法律保障吗?万一将来被征 用了,能给补偿吗?是补偿集体,还是补偿租用人?望答复.谢谢!

管理员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对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相关规定,您租用这样的土地建住宅是不合法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二、严格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村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您租用该土地建住宅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万一发生征用问题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地方,您可以直接打电话与潞西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是:0692—2121469。

姓名: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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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发表于:2008-1-31 9:34:15
农民不服乡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谁能为农民主持公道?

管理员回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对于您的问题,这首先要看该乡政府所做的处理是否是书面处理意见或决定。如果是书面处理意见或决定,那么是关于哪方面纠纷的处理?若是关于山林、土地等权属方面的处理,您可以直接到县(市)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若是关于其他方面的处理,县(市)政府法制局将通过审核后,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不受理,法制局将会告诉您到哪里申请解决。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地方,您可以直接打电话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告诉您如何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我们的电话是:0692—2105106(潞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最后,希望您的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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